首页  致公简介  要闻信息  参政议政  海外联谊  社会服务  基层组织  提案建议  理论研究  学习交流  党员风采
今天是: 温馨提示:  
当前位置: 首页 > 参政议政
对私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问题研究
时间:2012-11-01 11:50:54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而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则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研究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规律,对于实现劳动关系的规范、有序、协调、和谐与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制度下私营企业和企业劳动者关系的特点

  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是指私营企业劳动力使用者或雇主与企业劳动者或雇员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进一步说是指企业劳动力使用者或雇主与企业劳动者或雇员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劳动相关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雇佣关系,这是由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之上的私营企业的本性所决定的。一方面,私营企业雇主以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与支配者的身份出现,雇员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另一方面,私营企业雇主不仅支配全部经营管理活动,而且也支配雇佣工人的劳动力。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这一本质特点,使劳资双方处于利益冲突之中,因而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容易产生矛盾。但是,我国私营企业的这种雇佣劳动关系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特殊的雇佣劳动制度。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它只是一种非主流的劳动关系,并受公有制劳动关系制约和影响;其二,它是一种非阶级对抗性质的劳资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是可协调的劳动关系。

  正常情况下,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有两个,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资本要素的所有者,劳动者是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在合作中双方各自让渡一定的权利,即资方允许劳动者实际使用其生产资料,劳方则允许资方支配其劳动力,合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自权利的实现过程。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具有如下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平等性。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一方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他们都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双方在地位、身份、权利、利益等各方面均是独立、自主、平等的。他们发生劳动关系的基础只能是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他们形成劳动关系的形式只能是“意志自由”的契约,即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进入劳动、生产过程,就是进入他们各自平等、对等权利利益的实现过程。其二是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旦签订合同,就让渡了劳动力的使用权,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用人单位有使用、支配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支配、使用的义务。我国的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企业主与员工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应当促使双方和谐,才能较好较快地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二、目前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主要表现

  我国私营经济迅速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大规模发展于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私营企业1990年为9.8万家;1995年为65万家;2000年为176万家;2007年为538万家,近七年每年新增50多万家。近年来,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变化,劳动者和企业主的利益分化加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较快增长趋势。来自《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1999年全国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为13929件,2003年增加为31537件。五年内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了近2.3倍,年均递增45.3%,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速度。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增长反映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冲突加剧。由于私营经济已占非农经济80%左右,如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可能会有更多的象深圳富士康公司去年初发生的员工“十连跳”的悲剧。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产生更大的影响。

  出现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对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方面。很多私营企业主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更少,一些企业不愿意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以我市谢家集区谢家集街道企业劳动用工基础台账统计,该街道拥有私营企业110家。职工880人,合同签订470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53.4%。许多劳动合同不规范,流于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较短;单方面让劳动者签字,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私营企业主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劳资双方矛盾产生。

  第二,工资收入方面。部分私营企业仍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贯彻不力;工资标准由私营企业单方面决定的现象仍较普遍;管理者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工资收入比例不协调;没有建立企业员工工资正常合理增长机制,从而导致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矛盾。

  第三,社会保障方面。私营企业给员工参保比例不高,社会保险水平低。很多中小私营企业普遍认为缴费负担重,缴纳养老保险金人数149人,占职工比例为16.93%。缴纳医疗保险金人数149人,占职工比例为16.93%。缴纳失业保险金人数93人,占职工比例为10.57%。缴纳工伤保险人数为149人,一占职工比例为16.93%。缴纳生育保险人数为93人,占职工比例为10.57%。加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目前国家虽然统一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但医疗保险、生育、失业、工伤等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尚未做出统一规定。导致很多农民工不愿意参保。据统计,全国各类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保的超过35%,农民工未参保的比例更多。正是很多私营企业社会保障未能建立,使得私营企业员工都是抱着临时的观念。

  第四,劳动争议方面。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断上升,集体劳动争议比例呈扩大趋势,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增大。据劳动保障部统计2000----2003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人数增长36%和30%。其中私营企业为55%和11.6%,个体户为156%和43%,股份制企业为552.7%和122.6%。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比2004年增加20.5%。2004年劳动集体争议案件占7%,涉案人数占62.5%。私营企业劳动争议以裁决方式解决的高于调解方式,其中劳动者胜诉约占50%,企业胜诉占10%以上,双方部分胜诉占30%以上。

  第五,劳动保护方面。私营企业主注重追求企业的利润,忽视对职工的劳动防护,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劳动环境恶劣,安全卫生不合格,从而造成职工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导致工伤事故频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剧了私营企业主和员工的对立关系。

  三、造成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分析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影响社会公正,威胁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笔者以为,造成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私营企业以人为本经营理念的缺失。构建和谐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以人为本。很多私营企业经营者却缺乏以人为本管理理念,他们以牺牲职工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这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矛盾冲突的加剧。部分私营企业主的文化素质较低,有待于提高。只有改变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理念,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切实改善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条件,才能达到劳资双赢的目的。

  第二,政府对私营企业依法经营监管机制的缺失。一些政府管理部门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注重私营企业的利润和税收,而对私营企业守法行为、社会责任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他们仅仅是看到与私营企业目前经济利益的关系,而没有看到私营企业的发展与地方经济长期发展的关系。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态势下,少数地方和部门常常以牺牲劳动者利益而过度维护资本的利益,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组建工会等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并规定不准政府劳动监察机构进入私营企业甚至工业园区进行《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法规的执法检查。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实际上,尊重私营企业自主权不等于对私营企业放任不管,而是在充分尊重私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同时,对私营企业守法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一刻也不能够放松,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私营企业进行依法管理。

  第三,职工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在接受职工来信来访中,我们发现,前来投诉的职工大部分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增加了维权工作成本,查处的难度也很大。还有很多职工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盲目性大,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懂得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依法解决问题。特别是一些农民工,他们甚至以身试法,采取过激行为,结果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触犯了法律法规,反而自己因此而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实际上,职工对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他们作为私营企业的重要成员,如果能够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私营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那么,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会形成来自企业内部的动力,这种动力胜过任何一个外在的压力,从而实现由政府要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向企业自己自觉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转变。

  第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缺失。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私营经济不象公有经济的企业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各行各业各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大多数是私营企业单方面决定劳动者工资的分配,工资的发放标准由私营企业雇主决定,往往低于国家规定的一般标准。许多私营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得不到保障。加班工资不按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应享受的各种休假、休息往往被忽视,职工对上述问题无处诉求。劳动者为了保全自己的工作岗位,又不敢轻易申请劳动仲裁。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往往对这些私营企业缺乏日常的监管,往往是在迎接检查时才做点样子,而且检查的力度和深度都是不够的。

  四、对构建和谐稳定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建议

  构建和谐稳定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党政、企业、工会及社会各界的共同职责,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做到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实现。解决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要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不断扩大劳动就业两方面的客观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手段,采取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循序渐进、宽严相济的办法解决,决不能轻视与迁就。笔者以为至少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党政重视,切实加强对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解决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高度来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青妇组织是党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力量的指示,充分认识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各级工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努力营造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二)劳资协作,切实承担起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是劳动关系运行的载体,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平台。私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与工会组织真诚合作,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关爱员工、落实职工各项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要善于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用自己出色的工作表现实现自己人生价值和获得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通过正当途径据理力争,通过工会组织诉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能采取过激行为,甚至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很多有关私营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都有建立工会组织的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积极发挥作用。工会组织应当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突破点。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很多私营企业用工庞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数量更是庞大,工会应当代表他们与私营企业主进行集体工资协商,达成劳动合同条款。同时工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私营企业提供工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场所,不能形同虚设。

  在目前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动者弱势地位突出的情况下,加强工会的力量特别是基层工会的力量,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各级工会要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一方面要积极动员组织职工在创业富民伟大实践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同时,完善党领导下的社会化工会维权机制建设,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劳动关系,推动私营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工会组织应当协调各方力量,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纳入和谐社会建设的整个体系当中。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把工会维权职能的各要素有效的组合起来,这是一项实实在在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工作。工会组织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中找到工会工作的切入点,契合党政、企业、职工共同的关注点,摸准了工会服务大局和全面履行职能的结合点。但是,如果让这项工作单靠工会一家或联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去抓,显然收效不大。因此,地方党委、政府一定要像抓经济建设、社会稳定那样,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总载体、总抓手,以在私营企业中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引导私营企业和职工主动参与,发挥私营企业创建主体的作用。

  (四)私营企业应创建先进的企业文化理念,用企业文化凝聚职工。

  私营企业应当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坚持以发展为主题的同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努力创建先进的企业文化凝聚职工、引导职工。私营企业只有真正承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不断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形成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为私营企业发展积聚更大的能量,从根本上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私营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预防、协调和规范处理三者有机结合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原则。

  预防,重在提高劳资双方法律意识,严格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等等。协调,企业内部重在建立劳资双方协商制度,建立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加强工会与企业的经常性协商工作,发挥工会在集体谈判和问题处理中的作用;企业外部重在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重要作用,协调解决地区、行业共同性劳动争议问题。规范处理,重在严格执行劳动争议处理法规,严肃争议处理程序,完善争议调解制度,增强调解处理约束力,建立健全集体争议和重点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私有制本身的制度缺陷的因素,有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理念滞后、素质欠缺的因素,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政府管理等外部因素等。主要可概括为:资本原始积累期的贪婪,劳动力市场供需不平衡,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乏力,劳动执法不严,工会工作不力,员工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等。

  引导整个社会正确对待劳动与财富,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财富观”。私营企业主大部分是依靠自己的劳动和工作、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私营企业主应该“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主动先富带后富,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从经济个体来看,私营企业主的个人财富是属于个人的,但从经济整体来看,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纳税、社会福利等事业,这些都变成了社会财富。“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全面认识劳动、资本与财富的关系,“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

 
版权所有:中国致公党淮南市委员会
办公地址:淮南市山南政务新区C座205中国致公党淮南市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4-2685666  QQ群:85658169